供電中之既設用電場所,實際用電人得辦理過戶申請,承繼原用戶之用電權利與義務;如實際用電人不願承繼原用戶之用電權利與義務,經提示用電場所使用權相關文件,且與原用戶無關者,得按新設用電申請所需用電。
至已暫停全部用電或終止用電契約之用電場所,申請人在規定期限(二年)內得以復電方式申請恢復供電,並辦理過戶手續;如申請人不願承繼原用戶之用電權利與義務,或用電現場停電已超過二年者,用電人亦得以新設用電申請所需用電。
另因用電現場為契約容量800kW場所,辦理新設用電或過戶申請時依規定須設置專任電氣技術人員或另委託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負責維護與電業供電設備分界點以下用戶側一般及緊急電力設備之用電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