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概念
一、工業用地
本法所稱工業用地,指依法核定之工業區土地及政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之
土地(土地稅法§10Ⅱ、平權§3 )。
二、工業區
所謂「工業區」為土地使用規劃或由私人或政府機構為促進工業發展而規劃
之土地及建築物,以供工業使用;其類型包括報編工業區、加工出口區、科
技工業區、科學工業園區或產業園區等依照其主管機關、使用內容或規劃特
性不同而有不同之名稱。
三、工廠
工廠管理輔導法所稱工廠,指有固定場所從事物品製造、加工,其廠房達一
定面積,或其生產設備達一定電力容量、熱能者。據此定義分述如次:
1.固定場所:
係指被持續利用以從事物品製造、加工業務之場所。
2.物品製造、加工:係指以機械、物理或化學方法,將有機或無機物質轉
變成新產品者。
所稱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範圍,應符合下列認定標準:
以行政院主計總處編印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之 C 大類製造業之
中類,自第八類食品製造業至第三十三類其他製造業為認定原則。但
不包括下列行業:
1.屠宰業。
2.在同一門牌範圍內從事麵包、麵條、豆腐或糖果之製造零售。
3.從事土石方資源堆置場業務。
4.僅從事物品之分裝、包裝、檢測、測試、滅菌、消毒、冷藏、冷凍
、修理或維修安裝。
5.非屬於前款 C 大類製造業之中類,但仍認定屬從事物品製造、加工
範圍之行業:
6.從事資源回收製造加工生產新產品者。但不包括僅將廢棄物進行簡
單之拆解、分類、破碎、壓縮或包裝程序者。
7.醫用氣體之生產流程,係由其液態產品經由泵浦增壓,再經蒸發器
升溫氣化為常溫而灌裝至鋼瓶者。
8.以汽電共生系統生產蒸汽或以鍋爐製造蒸汽供其他工廠使用者(工
廠認定標準)。
廠房達一定面積及一定電力容量、熱能之規模認定標準如下:
下列工廠,一定面積指廠房面積達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一定電力容量、
熱能指馬力與電熱合計達二點二五千瓦以上。
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 C 大類製造業之中類第十七類石油及煤製品
製造業、第十八類化學材料製造業及第十九類化學製品製造業之工廠。
依法令訂有設廠標準之工廠。
前款工廠以外之工廠,一定面積指廠房面積達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
一定電力容量、熱能指馬力與電熱合計七十五千瓦以上(工廠認定標準
§3 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