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用地之地價稅
一、工業用地適用地價稅之優惠稅率
工業用地適用地價稅特別稅率之構成要件有三,茲說明如下:
(一)須供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
應檢附建造執照及興辦工業人證明文件;建廠前依法應取得設立許可者,
應加附工廠設立許可文件。其已開工生產者,應檢附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土地稅法施§14Ⅰ)。
(二)須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
為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劃定之工業區或依其他法律規定之工業用地
,及工業主管機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範圍內之土地(土地稅法施§13之1)。
(三)須法定期限內申請:
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
每年(期)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
開始適用。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土地稅法§41Ⅰ)。
法源
供下列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但未按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不適用之:
1.工業用地、礦業用地。
2.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用地。
3.寺廟、教堂用地、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用地。
4.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加油站及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之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
5.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土地。
6.在依法劃定之工業區或工業用地公告前,已在非工業區或工業用地設立之工廠,經政府核准有案者,其直接供工廠使用之土地,準用前項規定。
7.第一項各款土地之地價稅,符合第六條減免規定者,依該條減免之(土
地稅法§18)。
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
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應即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稅
法§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