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經濟部工業局 94 年 12 月 13 日工永字第 09400946421 號函辦理。
二、適用型式及對象:
考量公告污水下水道區域內廠商之廢(污)水計價方式、流量大小、廢(污)
水之種類等因素,標準採樣井及計量槽分為下列三種型式:
(一)A 型(詳附件一)適用廠商應符合下列條件:
1、僅使用自來水,依當月自來水用量 8 成折算為當月廢(污)水量。
2、無產生製程廢水,僅排放衛生污水者。
3、如使用其他水源,應裝設流量計,向工業區服務中心申請,並經現場查核認可後,以用水量 8 成折算為廢水量,併前述第一款之廢水量合計為當月廢(污)水量。
(二)B 型(詳附件二)適用廠商應符合下列條件:
1、產生製程廢水與衛生污水者。
2、採用流量計計算其廢(污)水量者。
(三)C 型(詳附件三)適用廠商應符合下列條件:
1、原使用 A 型之排放水採樣井,因擴廠導致水量增加或其他因素,需採用流量井計算其廢(污)水量者,得以 A 型之採樣井前,增設 C 型計量槽。
2、因廠區土地面積所限無法裝置 B 型之計量槽與採樣井者,可採 A 型與C 型分離方式裝置,應經工業區服務中心同意。
三、材質:
(一)槽體
1、混擬土製,厚度不得小於 10cm。
2、不鏽鋼板製,厚度不得小於 5mm。
3、其他材質應經工業區服務中心認可,始可設置。
(二)三角堰
厚度 2mm 以上之不鏽鋼板製,為標準 90 度之三角堰流量計,流量之刻度應明確標示。
(三)流量計
1、採用型式為電磁流量計、超音波流量計,均可顯示瞬間與累計數值,並應裝設不斷電系統。
2、機械式流量計因易受污染物干擾,除非申請經工業局服務中心依用戶廢(污)水所含污染物特性特性不影響計量值准予裝設,否則不得裝設。
四、欄污設備:
(一)廠區廢(污)水排放至計量槽及放流井前,廠商應自放置欄污設施,並維持欄污設施及欄除物不堵塞流量計與採樣井。
(二)廠商因欄污設備不良或未依規定維持良好狀況,導致溢流,水量減少,採樣水水質不佳之責任由廠商負責。上述之違規情事,經工業區服務中心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由服務中心逕依下水道法、工業區下水道管理
規章與水污染防制法等規定辦理。
五、廠商之廢(污)水均應依規定收集至計量槽及採樣井後排至污水下水道。擅自安裝管線未流經流量計而排放至雨、污水下水道或承受水體者,由工業區服務中心依下水道法、工業區下水道管理規章、水污染防治法等
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