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辦理特定工廠登記案件消防安全設備審查及查驗作業說明(含廠區外部消防水源)
一、依據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場所應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之規定。
三、相關作業如下:
(一)廠房及建築物面積合計超過500平方公尺者,採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1.委託消防專業技術人員檢附相關文件分別辦理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如附件1之1)及竣工查驗作業(如附件1之2)。
2.申請人檢具當年度檢修合格申報書及相關文件(如附件2)且6個月內經本局檢查合格者,向本局申請核發證明文件。
(二)廠房及建築物面積合計500平方公尺以下者,應檢具相關文件(如附件2)提出申請,本局通知轄區大隊前往檢查,經檢查符合規定者,據以核發證明文件。
四、有關廠區外部消防水源審查、查驗作業如下:
(一) 於申請工廠改善計畫時,須檢附桃園市政府「申請特定工廠改善計畫之廠區外部消防水源檢核表」應檢附文件(如附件3)。
(二) 於申請外部水源合格證明時,應檢具上述特定工廠登記-外部消防水源申請書(如附件3)提出申請,本局逕予派員檢查,經檢查符合規定者,據以函發合格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