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管理制度Q&A
Q:應實施「防火管理」制度場所為何?
A:依「消防法」第13條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 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另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 本法第13條第1項所稱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範圍如下:一、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保齡球館、三溫暖。
二、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等)、視聽歌唱場所(KTV等)、酒吧、PUB、酒店(廊)。
三、國際觀光旅館。
四、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旅(賓)館、百貨商場、超級市場及遊藝場等場所。
五、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
六、醫院、療養院、養老院。
七、學校、總樓地板面積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或訓練班。
八、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其員工在三十人以上之工廠或機關(構)。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
Q:何謂「中央主管機關依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指定應施共同防火管理之建築物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九款指定應實施防火管理之供公眾使用場所」
A:如相關檔案。
Q:總樓地板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上,其員工在30人以下之公司,是否需實施「防火管理」制度?
A: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 本法第13條第1項所稱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範圍第8點所述;總樓地板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上,其員工在30人以上之工廠或機關(構)需實施「防火管理」制度,故雖然面積達到500平方公尺,惟員工人數未達30人上時則不需實施該項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