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管資格以及申請特定工廠登記程序
Q:申請納管的時間及地點為何?
A:依工廠管理輔導法權責分工,應向地方政府工業單位提出納管申請。納管申請日期為109年3月20日至111年3月19日止。
Q:倉庫、汽車修理業能否辦理納管?
A:不行,兩者皆非屬工廠管理輔導法範疇,不能辦理納管。
Q:我收到縣市政府宣導未登記工廠納管的公文,是否代表我有納管的資格?
A:不一定,一般來說,縣市政府並不知道您的工廠是否符合納管資格,只知道該地址有疑似未登記工廠營運。因此,仍必須由業者自己確認清楚是否符合納管資格才可辦理納管。
Q:工廠的土地所有權人與負責人不同,要如何申請納管或特定工廠登記?
A:應由工廠負責人或隸屬事業主體的負責人依特定工廠登記辦法填妥申請表單及備齊相關文件提出申請。
Q:租用土地上共2棟廠房,其中1棟有臨時工廠登記,另1棟可否一起申請特定工廠登記?
A:經所有權人同意,有臨時工廠登記且為低污染事業,得在原臨時登記事項範圍內,申請轉換為特定工廠登記;另1棟如屬105年5月19日前既有低污染未登記工廠,可以依據新法申請納管並完成改善後,取得特定工廠登記;或2棟共同申請納管並完成改善後,申請特定工廠登記。
Q:原以行號申請臨時工廠登記,是否可以改成公司重新申請特登?面積於臨登時也都定了,是否新增的廠地還要重新申請?
A:(1) 依第28條之6之規定,臨登工廠須在原臨時登記事項範圍內,申請特定工廠登記,不得變更隸屬主體。
(2) 若重新申請納管則無工廠隸屬主體的限制,得於納管前變更,但新增廠地須為105年5月19日以前既存 已作為工廠用地使用。
Q:工輔法實施後,業者啟動申請需配合消防、水保、建築法規等完成改善,所需費用甚鉅,如果國土計畫法於111年5月上路後,工廠被劃入農業發展區,是否會被拆除?
A:依工輔法第28條之8規定,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可以排除國土計畫法第38條有關不符合使用分區之處罰。因此,取得特定工廠後,即使被劃入農業發展區,廠房亦不會被拆除,但保護期間為129年3月19日止,業者需於這段期間內完成土地合法,才能永續經營。
Q:政府是否可以協助業者補辦特定工廠登記時提供低利貸款進行環境保護、消防相關設施規劃改善?
A:為協助取得特定工廠登記業者合法化所需融資貸款,經濟部已於109年12月27日公告「經濟部協助特定工廠合法化融資貸款實施要點」,業者若有貸款需求可洽相關公股銀行辦理。
Q:低污染事業的定義及範圍?
A:經濟部已於109年3月20日公告低污染認定基準,採取環保署提議的(51+2)項負面列舉行業認定。
Q:請問要在何處查詢農產業群聚地區資訊?
A:請至經濟部中辦架設的網站查詢:https://nalrcs.cto.moea.gov.tw
Q:為何農產業群聚地區查詢平台經常無法查詢。
A:因圖資界接內政部地政司圖資平台,若內政部機房維護,農產業群聚查詢自然無法使用。
Q:位於農產業群聚地區的工廠能否納管?
A:(1) 非屬低污染臨登位於農產業群聚地區不得換證。
(2) 依據110年2月5日公告修正內容,雖位於農產業群聚地區,有下列情形可以納管:
1. 從事農業相關行業別或製程,需經主管機關審認。
2. 位於都市計畫區、非都市土地之鄉村區、工業區或一公頃以上由建築用地為主所形成之聚落範圍內。
3. 位於都市計畫區、非都市土地之鄉村區、工業區、一公頃以上由建築用地為主所形成之聚落或農產業群聚地區等邊緣之土地。
(3) 經濟部於110年10月28日再次通函地方政府關於位於該地區行業別認定方式,增加個案審認裁量空間。
(4) 考量地方政府作業尚需時間,且納管期限將截止,為確保業者納管權利,請業者於納管期限內先提出申請。
Q:請問要何處查詢基於環境保護或安全考量不宜設立工廠者第1到27項?
A:前27項對應內政公告之一級環境敏感地區,請至環境敏感地區單一窗口查詢平台查詢:
https://eland.cpami.gov.tw/seportal/
Q:申請納管後,若建物未留設1.5米隔離設施或綠帶是否要重建?
A:申請納管並完成環保、消防及水土保持等改善事項後,即可申請特定工廠登記,這個階段還不需要拆廠房。
Q:納管輔導金及營運管理金的級距?
A:廠地面積300平方公尺以內2萬元,以上每增加100平方公尺加5,000元,最多10萬元(超過1,800平方公尺)。
Q:(1) 未登記工廠提出納管申請,即需繳交納管輔導金,倘遭駁回,已繳交之納管輔導金,全數被沒收。
(2) 建請以業者所提納管申請書先行受理,增加業者納管的意願。
A:(1) 特定工廠登記辦法明文規定,申請納管者應繳交納管輔導金;納管申請經主管機關駁回者,已繳交之納管輔導金不予退還。
(2) 工廠管理輔導會報第7次會議決議略以,為提升納管進度,地方政府得以業者所提納管申請書先行受理,確保其納管資格,文件不齊部分,應依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3條給予適當補正期限
Q:申請納管後改善期間,環保污水排放的部分,因農業用地旁邊排水溝都屬於農業灌溉水溝,因而無法排入污水,低污染用水是否有解套?
A:僅生活污水之業者可向當地農田水利署管理處依規定申請搭排許可,排放入農業排水渠道;具事業廢污水之業者採專管排放至道路溝或區域排水設施,或輔導符合貯留規定,載運至區外處理。
Q:臨時登記工廠轉為特定工廠登記是否需實質審查工廠現況?
A:低污染臨登換證,原則以書面審查。若是非屬低污染臨登換證,則地方政府會依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19條實地勘查。
Q:依照110年7月28日經濟部中辦新增申請特定工廠改善計畫之廠區外部消防水源檢核表,納管工廠實在難以提出工廠改善計畫。
A:經濟部已參照內政部消防署意見,於111年3月10日修正「申請特定工廠改善計畫之廠區外部消防水源檢核表」。
Q:製造、加工證明所提之用電證明用戶需門牌地址與申請納管相同嗎?
A:(1)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第(一)目規定,納管申請人得出具105年5月19日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之用電證明,且地址與原址相符,作為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事實証明文件。
(2)考量實務上農地工廠多無門牌號碼,故條文所述「地址」並無限於門牌號碼,包括土地地號等足以辨別為同一地點即可
Q:未登記工廠於105年5月19日以前既有廠地範圍內,建物因災受損或老舊毀損需重新整修之處理原則?
A:未登記工廠於其105年5月19日以前既有廠地範圍內,建物因損毀而整修復原後,就未超過105年5月19日以前之建物投影面積,且未有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0條第2項之情事者,得依特定工廠登記辦法辦理相關納管、改善及取得特定工廠登記。
Q:105年前既有廠房,拿不出營業用電的單據也拿不出相關進出貨的發票,也無機械設備採購的合約,建議放寬認定,准予納管。
A: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事實,須依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4條規定,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Q:對於只納管105年5月19日前的廠房面積、部分廠房面積於105年5月20日後增建的無法同時納管,必須拆除,令業者無法下定決心納管。
A: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1規定,105年5月19日以前之既有低污染未登記工廠得申請納管。另依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4條規定,以105年5月19日以前之建物投影面積作為納管範圍。
Q:同一間工廠有兩個地號申請納管,惟兩地號中間有農水署的水利用地(灌排渠道)區隔時,於改善計劃階段,依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8條第1項第6款規定,建築物或廠地非自有者,檢附所有權人同意書或租賃契約,是以,地方政府工業單位將要求需檢附農水署同意書或租賃契約,但目前農田水利署多不同意核發該證明文件。
A:(1)查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8條第1項第6款規定,係要求申請納管之建築物或廠地非自有者,需取得所有權人同意文件。故兩地號中夾雜之水利用地非屬廠地,無須納入申請範圍,尚無須檢附相關同意文件。
(2)惟為利通行,業者得向管理機關申請相關通行許可。經本部中部辦公室前洽管理機關農田水利署表示,依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9條規定,在不妨礙原有農田水利設施功能運作下,得申請兼作架橋、埋管或附設管線等使用。
(3)前項申請係由農田水利署所屬管理處或工作站受理,業者得向當地管理單位申請。倘個案有申請困難,得再敘明具體事由轉請農田水利署協助釐清。
Q:農地上既有低污未登記工廠夾雜丁建一般工廠,或丁建的一般工廠相連擴建之違章建物,就整體範圍得否併同申請納管及用地計畫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A:(1)未登記工廠廠房夾雜丁種建築用地(下稱丁建)一般工廠或丁建一般工廠擴建之違規建築,不在原合法工廠登記範圍內,且屬105年5月19日以前既存,無法獨立分割,基於整體考量,可併同申請納管。
(2)另由於同一工廠不可重複登記,倘業者以整體廠房申請納管,並依規定完成工廠改善後,辦理特定工廠登記。後續再依「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審查辦法」辦理用地變更,至於原有廠地範圍內之丁建無需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Q:工廠經營超過20年,但是於105年5月19日後因火災燒毀重建,請問是否符合納管規定?
A:未登記工廠於其105年5月19日以前既有廠地範圍內,建物因損毀而整修復原後,就未超過105年5月19日以前之建物投影面積,且未有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0條第2項之情事者,得依特定工廠登記辦法辦理相關納管、改善及取得特定工廠登記。
Q:工廠改善計畫於經濟部修正新增「申請特定工廠改善計畫之廠區外部消防水源檢核表及相關書圖」前已核定,是否必須修正工廠改善計畫?
A:改善計畫修正日前已核定的案件並無溯及既往,依原核定內容執行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