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房停工 房屋稅仍可減半

發佈日期:2024/11/29  胡順惠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合法登記工廠自有供直接生產使用的廠房,原已按營業用稅率減半課徵房屋稅,若停工期間未變更用途,依規定可繼續減半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說明,房屋稅條例規定「合法登記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減半徵收房屋稅」。所謂自有廠房是指,依工廠設立登記規則辦完工廠登記,且供從事生產所需建物、倉庫、冷凍廠及研究化驗室等房屋。

稅務局表示,生產機器設備仍留置於廠內,如未變更用途,仍可適用減半課徵房屋稅;但廠房若空置不使用,或出現變更供其他用途、轉租其他公司使用,則不再適用減半課徵。

稅務局提醒,今年7月起房屋稅新制上路,從按「月」課徵改採按「年」計徵,以每年2月最後一天為納稅義務基準日,若房屋使用情形變動,導致稅額減少或符合減免規定,納稅人要把握房屋稅開徵40日前,即3月22日前向地方稽徵機關申報,當期才能適用較低稅率。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