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2025/06/12 
柯承惠
房地合一稅看似有「自住房地」的免稅優惠,但條件其實不簡單,稍有疏忽就可能被補稅百萬。國稅局最新提醒指出,就算房子是繼承來的、持有超過6年,也不代表就能直接免稅。戶籍沒遷、實際沒住,通通不算數。本文以真實案例說明,一名納稅人誤判規定慘被追稅129萬,3大資格條件一次看懂,讓你避開被補稅風險。
國稅局曝自用住宅曝優惠要注意3件事
國稅局說明,依據現行法規,要符合自住房地的優惠,需符合三項條件:
一、納稅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需設籍並實際居住於該房地連續滿六年
二、六年內不得出租或作為營業用途
三、六年內未曾適用過同樣的優惠條件。
若是透過繼承取得的房產,原持有人的期間可以一併計算,但也必須一併符合上述所有條件。
自用住宅滿6年遭課「129萬房地合一稅」
國稅局舉例說明,有一位納稅人乙先生,在113年1月4日賣掉他在112年9月5日從父親甲先生繼承來的A地房產。他自行申報房地合一稅時,認為這間房子符合「自住房地」的免稅條件,從總共646萬多元的課稅所得中扣除400萬元免稅額,照10%的稅率繳了約24萬元的稅。
但經國稅局查核,發現乙先生從來沒有把戶籍遷到A房地,也不符合「自住房地」的規定,因此依據房地持有超過5年但未滿10年的稅率20%重新核算,認定他應補稅129萬多元。
乙先生不服,申請復查並主張,甲先生在106年12月23日買下這間房子後就有設籍且實際居住,自己繼承後也有住在這裡,所以應該符合自住房地的稅務優惠條件。不過,國稅局審查發現,雖然甲先生和乙先生持有這間房子的時間加起來超過6年(從106年12月23日到113年1月4日),但乙先生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從未將戶籍設在這裡,加上繼承後的水電使用幾乎是0或非常少,因此認定這間房子根本沒有人實際居住,不符合「戶籍設在該房且實際居住滿6年」的規定,因此駁回復查申請。
國稅局也提醒,若民眾出售繼承來的房子並屬於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想要適用「自住房地」的免稅優惠,除了被繼承人的持有時間可以一起計算,繼承人本身和被繼承人也都要符合「設籍且實際居住」等要件。如果沒有遷戶口、沒有實際居住,或房子有出租的情況,就不能適用這項稅務優惠。
資料來源:風傳媒